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加强学院常规教学管理工作,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特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由学院具有丰富教学经验,熟悉教学规律,办事公正且享有较高威信的退休教授和教学管理专家组成。
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在院长、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,协助质量监控办公室开展工作。
第二章 组织形式
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教学单位推荐,经质量监控办公室确认后由院长聘任。
第五条 教学督导是在分管院长领导下,在质量监控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教学秩序、教学水平、教学质量进行检查、监督和评估。
第六条 分管院长或授权质量监控办公室主任每学期召集教学督导员会议2-3次,布置和检查工作,充分听取教学督导员的意见。
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每届任期一年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八条 教学督导以听课为主要形式,每周听课不少于2学时,多听不限。督导员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,了解备课、上课(包括见习课、实习课)教研活动、实验、实习、考试等个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,及时向学院分管院长或有关单位反映情况,帮助任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,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并及时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。
第九条 参与查验校级以上重点课程建设,专业评建等具体工作。
第十条 参与抽查调研期末考试试卷和毕业论文(设计)等有关教学质量监控工作。
第十一条 定期向学院书面报告教学督导情况,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。
第四章 督导工作原则
第十二条 有权对学院内各项与教学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估和指导。
第十三条 执行督导任务要热心公正,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,综合分析、准确评估。
第十四条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,积极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。
第五章 权益和待遇
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可根据需要选听任何教师的课,并填写“教学质量评估表”,对任何违反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教师和学生可进行查问登记、批评教育,可到学院各教学部门、单位进行教学调查研究。
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对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。
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队伍是我院教学管理监控组织之一,是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的一支重要力量。全院各单位、各部门应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员的工作,尊重他们的劳动,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、认真对待,并及时改进工作,做出整改答复。
第十八条 学院按规定每月付给教学督导员一定的工作酬金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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